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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汶川大地震发生后,中国保险监管部门迅速制定了《保险业抗震救灾人身伤亡给付服务八项应急指引》,各家保险公司纷纷建立绿色理赔通道,让受灾群众尽早得到保险赔款。然而,在理赔实际操作中,将遇到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共同遭遇灾难、被保险人与受益人遇难顺序无法确定、保单的受益人不明确、保险金涉及债权债务约定……,凡此种种,如何应对巨灾情景下的保险金给付的法律风险,这是保险公司需要引起重视的问题。
一、巨灾情景下的实际理赔给付方式
此次汶川大地震中,有相当一部分家庭房倒屋塌、阖家遇难。在保监会的统一领导下,各家保险公司积极抗震救灾,迅速开展理赔。虽然,官方统计遇难者数每日都在公布,但如何在第一时间把保险金送给合法的保险受益人却成了保险公司的一道难题。因为有的受益人也遇难了,有的被保险人与受益人伤亡不明,有的难以根据《继承法》确定被保险人的直系亲属情况,甚至有的校方责任险保单存在保险金给付的法律问题。通常情况下,对受益人比较明确的案件,保险公司会依据抗震救灾人身伤亡给付指引要求迅速给付结案;除此之外,将按照实际情况,通过预付方式、通过集中给付政府指定单位等适当方式进行理赔给付。
二、巨灾理赔方式的法律考量
巨灾发生初期,遇难者的亲属因重大伤痛会忽视保险索赔。但是,随着灾后保险金的给付过程,将会遇到法律方面的诸多问题。
一是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无法判断谁先谁后时,目前参照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之规定,将推定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即部分受益权归于消灭,死亡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用作清偿其生前的债务后继承或上交国家。但现实中,如果其中一方的继承人健在,那么他(她)们是继承全部保险金还是部分保险金,还有是不是有偿还债务的义务。
二是保单的受益人不明确时,目前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之规定,即:“人身保险金能否列入被保险人的遗产,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付给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作为遗产处理,可以用来清偿债务或者赔偿”。但现实中,经常有人出于种种考虑选择法定为身故保险金领取方式,尤其是早期的人寿保险单。
三是索赔人是否有权主张赔付的权利,也即支付赔款的手续。目前保险公司通常做法为:身故受益人是被保险人的配偶和子女,可以委托代办,需要提供被保险人和身故受益人的身份证原件,出示授权委托书,填写相关表格即可;身故受益人是被保险人的兄弟姐妹或其他人等,必须由本人亲自到保险公司柜面办理。给付保险金义务后,保险理赔就告结束。但现实中,为提供遇难者亲属取得赔款方便,大多简便手续,有的送款上门,还有的集中划付给一个指定接受赔款单位(如学校或教委),由这个单位发放,这样可能引发接受赔款人的法定权利问题。